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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章:清风应对

    一个家族的兴旺当然需要更多的子嗣,所以,就不能指望家族中的男子一生只

    有一个女人。

    为了在破除嫡庶制之后仍然能保证内宅的尊卑有序,第一,可以要求族中子弟

    在第一个子女出生后的一年后才可以纳妾。

    第二,不能遵循‘娶妻娶德纳妾纳色’这句话,而是仍然以品德来定论是否要纳

    娶某位女子为妾室。

    从秦汉以来,世人大多不在意妾室的数量,妾的多寡只要是参考他的财力和地位。

    同样,清风建议,纳妾的时间是否晚于第一个子女出生后的一年、纳妾越多者

    越不适合做族长。如果妻妾超过五人就直接淘汰算了。”

    殷元三人会心一笑。

    殷清风现在的女人不就是五位吗。

    “结合这几点,大致可以保证内宅的尊卑,同时,不能遵守这两点的竞争者必

    然要淘汰掉。”

    殷元和叔祖管家露出含蓄而满意的微笑。

    依照殷清风的说法,的确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保证正妻的地位、妻族的利益和

    内宅的尊卑。当然,最重要的是殷清风提出来的通过女色来考验竞选者的办法。

    “如果竞选者通过了女色的考验,财、权、酒、品性、才能等方面的考验相对

    就简单一些了,相信阿耶和族中其他长者一定能指定出详细的考核标准的。”

    叔祖管家更满意了。

    既然这孩子能想到以女色来考核竞选者,就不可能想不到考核关于财、权、

    酒、品性、才能的办法。这孩子现在不说,无非就是给他们这些长者留些脸面。

    好啊,做事做人知进退,才不惹人嫉恨、未来才更长久。

    “接下来,清风就要说最重要的一部分子女间的尊卑和子女的继承问题。”

    殷元和叔祖管家对视了一下。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娶妻纳妾问题得到解决后,应

    该很好处理了吧。

    “子女间的嫡庶制的根源是,因子女的母亲不同而产生的伦理制度。在这个基

    础上,又产生了继承权的问题。

    先人留下来的继承制度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在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规定。

    第一,东周之前的继承制度夏朝之前是禅让制;夏启夺取王位,“私天下”出

    现,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国家的正式创立。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

    现,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夏朝的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外、兄终弟及的。

    商的继承制度沿袭夏朝的制度,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为父死子继

    的继承制度;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理等各个

    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

    在此时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从东周开始的继承制度商鞅变法后,在秦国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

    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但身份方面依然是实行

    嫡长子继承制。

    汉初分封诸侯。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七国之后,汉武帝颁布《推恩令》,爵位

    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在财产继承方

    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

    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禁止混乱嫡庶之位。

    到了我大唐王朝时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没

    有嫡长子,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

    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曾,玄辈分依次。

    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总之,要保证后继有人。

    在财产继承方面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果有兄弟早亡,

    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

    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非

    妻妾之子女没有继承权。

    对于宗祧继承的问题,清风提出了竞争继任者的办法。现在清风就说说关于财

    产继承的想法。

    在创办永业集团后,清风因为阿耶只有四位子女,所以就想着在集团里给阿姐

    和阿妹各留一份财富。现在事涉整个家族财产继承的话,清风就有了重新的考量。

    第一,将子女分为三个等级来确定继承财产的多寡。第二,出嫁的女子无继承

    权,没出嫁的女子继承数额为第三等。第三,不愿参加竞选的,继承数额同样为第